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有去无回 法院支持追偿
作者: 喻明洁 发布时间:2018-05-11 访问次数:1214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2016年9月,李某骑着二轮摩托车由公安县章庄铺镇沿207国道往斗湖堤镇方向行驶,途中,李某不小心撞倒了行人龚某,造成龚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公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救助政策替龚某垫付了丧葬费23600元。
因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李某返还垫付给龚某的丧葬费23600元,但遭到李某的拒绝。
于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救助资金23600元。
公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补充,其功能在于给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更周全的保护,公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救助金管理的规定垫付了受害人的丧葬费23600元,管理中心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遂判决李某返还公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236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