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婚礼未登记 一个月后就要离 该不该返还彩礼?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嫁习俗之一,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缔结婚约之时,男方赠送给女方的聘金、聘礼。这种习俗在现代社会依然普遍存在着。
而如今,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是我国缔结婚姻的法定程序;若是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未领取结婚证的,除事实婚姻外,其婚约关系甚至同居关系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如果此时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彩礼到底该不该返还呢?在我国,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收受和返还彩礼也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
近日,监利县人民法院新沟法庭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几天后,原告向女方家给付了一定数量的彩礼,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仅一个多月后,原、被告便因感情不和提出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8万元彩礼钱,被告则坚持认为两人举办了婚礼并同居了一段时间,彩礼费已用作共同生活开支的来源之一,不应当再返还给对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将法、理、情统筹兼顾,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进行调解,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做通原被告双方思想工作。最终被告同意退还一部分彩礼钱和结婚时购买的金银首饰,双方当事人因“彩礼”所引发的矛盾得以成功调处。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外话:古有西周“六礼”之一“纳征”,这便是彩礼的起源,彩礼作为中华民族传统婚姻习俗,如今仍盛行在我国的各个地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的嫁妆彩礼费用一路攀升,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不时引发出“天价彩礼”这一社会性问题。因“婚”致贫、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容易引发农村地区攀比之风,造成年轻人婚恋观的扭曲。彩礼,不应被赋予太多物质的含义,作为一种礼节和对新人的祝福即可。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也应积极引导大家,共同倡导勤俭风尚,树立文明乡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