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离了,债就没了?
发布时间:2020-05-29 访问次数:586
“喂,您好,是殷某吗?现在有一起合同纠纷需要您……”
“我已经离婚了,不关我的事,别来找我!”
伴随着“嘟”的一声,殷某挂断了电话。
谢某和殷某原是一对夫妻,多年来一直从事肥料买卖。生意虽然不大,两人共同经营,小日子倒也还过得去。因为经营的需要,两口子向某农资公司进了一批肥料,九万多元的货,只付了四万元,还有五万多元一直拖欠着。在欠债期间,两口子因为感情不合离婚了。面对剩余欠款,殷某说“这是我前夫借的,冤有头债有主,你们找他去!”
债权人农资公司无奈之下找到谢某,谢某却说“这钱虽然是以我一个人的名义借的,但生意是我俩一起做的,之前赚的钱都是一起花的,凭啥亏了就要我一个人赔,我不干!”
谢某、殷某就此债务问题一直僵持不下,互相推诿,农资公司久追未果,只得对簿公堂,要求二人偿还。
公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谢某、殷某虽已登记离婚,但该债务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农资所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二人连带清偿,最终判决谢某、殷某二人共同清偿剩余五万余元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