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被扣押后,他们竟潜入派出所行窃……

作者: 张豹    发布时间:2020-08-04  访问次数:443

夜晚潜入别人家中偷窃的案例已是屡见不鲜,可是潜入派出所里偷窃的你见过吗?最近监利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三人在派出所实施盗窃行为的案件。

2020年4月9日凌晨1时许,何某、曾某甲、曾某乙和谢某等人因赌博被派出所民警查获,其中曾某乙涉赌车辆被依法扣押。后何某、曾某甲得知曾某乙被扣押在派出所的车辆内还存有谢某放入的二万元现金,便商量找曾某乙取车辆备用钥匙去行窃。

同日凌晨5时许,何某、曾某甲前往曾某乙家中合谋商定:由曾某乙提供该车的备用钥匙,何某、曾某甲潜入派出所窃取谢某放置在该车内的现金。5时36分许,何某、曾某甲从派出所右侧小门偷偷潜入院内,何某使用曾某乙提供的车辆备用钥匙打开该车门盗窃,曾某甲在车外望风,二人盗得二万元现金后火速离开。后三人将盗得的二万元现金进行分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胆大包天的三人上演了一套“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的戏码,却怎能逃得过电子监控的“火眼金睛”?他们得手后不久便被民警抓获。因涉嫌盗窃罪,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曾某甲、曾某乙提起公诉。

监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曾某甲、曾某乙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曾某甲、曾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曾某甲、曾某乙全部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乙与被告人何某、曾某甲事前通谋实施盗窃行为,并提供车钥匙由被告人何某、曾某甲实施盗窃,三被告人均为主犯,但被告人曾某乙的罪责相对较轻,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监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曾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曾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节选)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法官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人潜入派出所,秘密窃取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已侵犯了公安机关的合法占有权,且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出处: 监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