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法院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法定授权必须为

作者: 刘君慧    发布时间:2020-06-18  访问次数:469

为加大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近年来,松滋法院大力推进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期,小编将发布已经审结的6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裁判要旨和典型意义,供社会各界参考。下面,一起来看看第一个案例吧!

案例一: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诉松滋市水利局不正确履行水行政监管法定职责案

该案判决书获第三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特等奖、第六届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活动(2018)二等奖,被评为2018年度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精品案件和全省法院系统服务“三大攻坚战”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54月,当事人冯某未经许可在松滋市新江口镇某村松西河右岸河道滩地修建钢构板房一栋,用于从事餐饮服务,取名“清水湾美食城”。同年1013日,松滋市水利局对冯某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于当日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妨碍行洪的构筑物的违法行为。2016923日,松滋市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冯某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违反了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自收到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清除违法建筑,恢复原貌。逾期不履行该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将采取以下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或向荆州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起诉。

20161011日,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称该违法建筑物仍然存在。117日,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向松滋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松滋市水利局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一个月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2016118日,松滋市水利局向冯某发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其在10日内清除违建钢构板房,恢复堤防、河道滩地原状。1125日,松滋市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拟向松滋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1228日,公益诉讼人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因被告松滋市水利局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冯某建设的违法建筑物至今仍未被清除,持续损害河流生态资源及河岸景观,影响河道行洪、防洪安全,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向松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冯某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判令被告对冯某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依法正确履职,即判令被告对冯某在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的规定正确履职。

同时查明,冯某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在庭审前仍未被清除。被告称已向松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经查无该案的立案记录或其他相关受理资料。

裁判结果

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松滋市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冯某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之违法行为,既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履行其行政处罚之法定职权,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履行其行政强制执行之法定职权,这是全面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法定授权必须为。故公益诉讼人要求确认被告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及判令依法正确履职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松滋市水利局在其作出的松水利执〔2016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违法;二、确认被告松滋市水利局在冯某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职违法;三、责令被告松滋市水利局在判决生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职。

裁判要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既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履行其行政处罚之法定职权,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履行其行政强制执行之法定职权,这是全面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法定授权必须为。

典型意义

此案作为一起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其特殊性。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了诉讼,水利局作为被告,焦点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违法行为人擅自在河道中构建房屋,行政机关对其如何处罚,这是此案关键问题。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此案核心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内违法建筑物享有强拆权,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5条规定,则未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强拆权。被告在处理案涉河道内的违法构筑物时,基于多种因素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益诉讼人认为其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判决从两部法律的立法宗旨、所保护法益的区别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的不同,分析了行政处罚行为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区别与联系,进而认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内的违法构筑物既要履行行政处罚之职责,又要履行行政强制执行之职责。此案意义在于如何准确、妥善解决法律适用之争,同时对违法行政也是一种警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卓朝君教授点评)

判决后,行政机关已依法拆除违建建筑物。

小知识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为维护公共利益,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文章出处: 松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