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容留他人在自己车上吸毒获刑

发布时间:2019-04-02  访问次数:625

   虽说与人方便是一种美德,但是对于容留他人吸毒而言,为他人提供场所之便利,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018年11月的一天晚上,康某为同学钟某庆祝生日,在公安县斗湖堤镇某KTV唱完歌后,康某驾驶自己的皮卡车载着钟某和小敏来到公安县杨厂镇汽渡码头附近,周某自行开车紧随其后。

   到达码头附近后,小敏拿出吸毒工具自制水壶开始吸食甲基苯丙胺混合物(“麻果”和冰毒混合物),吸食完后就给钟某,钟某吸食完后给康某吸食。三人正在吸食毒品的时候周某上了车,并坐在后排,一起吸食了毒品。过后四人驾车到公安县斗湖堤镇,遇到民警巡查,现场提取四人尿液经甲基苯丙胺类试剂检测,四人均呈阳性。康某与钟某、小敏、周某四人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

   随后,康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

   公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提供场所,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长期或者短期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房主、车主只要明知同住、同车者聚众吸毒而仍然默许他们在自己家中或车内吸毒的,即属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希望大家能自觉将毒品拒之门外,避免自己居所、车辆等沦为吸毒窝点。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