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留着火铳备用未上缴 猎杀野生动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9-05 访问次数:754
上个世纪90年代,公安县章庄铺镇的陈某持有一支火铳,并办理了持枪证。后来国家出台禁枪政策,陈某留了个心眼儿,并未将火铳上缴,而是悄悄藏在了家里,以备有一天能用得上。
2017年12月,65岁的陈某闲来无事,想到藏在家中的火铳已闲置许久,何不拿出来“练练手”呢,于是相约周某(另案处理)去户外打野鸡。晚上七点,趁着夜色,陈某携带其非法持有的火铳、火药、钢珠来到一片旱田地,猎杀野鸡一只。就在二人猎杀的过程中,被附近村民发现并报了警。民警当场查获陈某持有的火铳1支、钢珠1895颗、火药若干、野鸡1只。
经鉴定,陈某持有的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射击的火铳认定为枪支,猎杀的野鸡系环颈雉(雌鸟)是中国“三有”(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保护动物和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公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遂判决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查获的枪支、弹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