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彩礼未结婚,彩礼是否该退还?
案情简介
2018年初,杨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相识恋爱,同年11月至12月分别到双方家中拜见父母,并确定2019年6月6日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2019年3月29日,杨某通过银行账户向李某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后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杨某以有事为由未按李某约定的时间去领取结婚证,后双方父母见面协商未果,杨某明确提出与李某解除婚约。2020年1月6日,原告杨某诉至荆州区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被告李某辩称,确实收到了原告10万元的转款,但系原告给被告花费的,不属于彩礼;原告单方不结婚存在过错,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案中,原、被告拟在2019年6月6日领取结婚证是双方在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原告杨某于2019年3月29日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这种大额转账应当认定为彩礼且应予以返还,被告辩称系原告给付的花销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基于被告已将部分彩礼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应酌情考虑。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杨某给付的彩礼9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退还了彩礼9万元。
法律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新发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也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官提醒
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由男方给付女方的,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对于彩礼的金额,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不过国家不提倡天价彩礼,民政部有相应的指导意见,旨在改正不好的婚俗习惯。现在大多数年轻人都是自由恋爱,彩礼的给付与否、给付多少,应该量力而行,切不可让彩礼成为婚姻的阻碍、生活的负担。婚姻法对彩礼的返还规定也意在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