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因田间杂草大打出手 一方受伤一方获刑

发布时间:2020-05-26  访问次数:609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但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因为一点小事就暴跳如雷,甚至动起拳脚挥起利器,因为一时冲动的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在司法实务中,也有不少故意伤害案件是因琐碎小事而起,最终演变成为严重的犯罪。监利县人民法院最近就受理了一起邻里之间仅因几根杂草而引发纠纷的故意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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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24日,被害人余某到农田干活时,怀疑被告人李某将杂草丢弃在自家田里,遂用镰刀割掉几根杂草扔到李某田里以示报复,被李某发现,两人因此发生口角。李某用拳头朝余某腹部击打了几下,余某用镰刀背部反击砍了李某手臂一下,后李某掐住余某脖子将其推倒在田里,致余某受伤。经鉴定,余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发后,李某赔偿了被害人余某部分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监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接受刑事处罚;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0年4月,监利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实施了伤害行为,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造成他人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程度的即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官提醒大家,产生矛盾纠纷时,莫要逞一时之快冲动而为,一定不要被愤怒冲昏了头脑而以身试法。正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任何事情都要用合法合理的途径去解决。

文章出处: 监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