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还钱却被打 “债主”反而要赔钱

发布时间:2019-06-13  访问次数:563

债务人上门还钱,与债权人的丈夫发生口角,被钢管打伤,本来是一千元就能解决的事,却花费了上万元。近日,洪湖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87月,原告朱某某到被告孙某某家中,准备将所欠的1000元钱还给被告的妻子。被告的妻子当时不在家中,被告要求原告把钱还给他,原告说不欠被告的钱,要将钱还给被告的妻子。双方发生争执,被告颠起簸箕打向原告,并使用钢管将原告打伤,致原告左顶部头皮破裂。经司法鉴定,原告受伤主要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顶部头皮创口长4.5cm,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洪湖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原、被告之间因为1000元欠款发生纠纷,被告持钢管将原告打伤,其行为有悖于法治社会的文明准则和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合计14000余元。


文章出处: 洪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