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这样“出家”也犯法

发布时间:2020-05-26  访问次数:1355

    父子二人为一己私利强行入住一处古寺庙,把控寺庙事务,强占佛事费用数万元。打着出家的幌子侵占寺庙财产,寺庙焉是法外之地?二人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

监利法院 借出家之名强行侵占寺庙 父子二人终获刑1.jpg

    案情简介: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19日,被告郭某甲纠集5人敲锣打鼓来到一古寺,以该寺占用本组土地为由,要求将其父郭某乙送入寺庙入住。遭到该寺民主管理小组拒绝后,郭某甲以踹门、扔监控设备等手段将郭某乙强行安排住进该寺,并要求参与管理寺庙事务、收取佛事费。监利县民宗局接到举报后多次派人向郭某乙宣讲政策,郭某乙拒不离开并通知郭某甲到场威胁恐吓民宗局工作人员。


     同年2月28日起,父子二人又以保障孤寡老人生活为由强行接管寺庙日常事务,收取佛事费。3月12日,监利县公安局介入调查,郭某甲为逃避罪责,当晚以出家为名强行入住寺庙,此后二人控制寺庙大小事务,并多次将寺庙功德箱内的香油钱据为己有。至3月17日被抓获为止,二人强行收取寺庙佛事费用共计32400元。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5日向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犯寻衅滋事罪。

 监利法院 借出家之名强行侵占寺庙 父子二人终获刑2.jpg

     监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强行入住寺庙,占有、损毁公私财物,严重影响宗教场所的正常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甲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全部归还了占有的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乙犯罪时已满六十五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归还了占有的财物,均可从轻处罚。


    2019年10月,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郭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郭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从侦察机关冻结的被告人郭某甲银行账户中提取现金发还给该寺民主管理小组。


    二人不服判决,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经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在此提醒大家在参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时,也切记不要贪图钱财将香火钱等据为己有,否则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文章出处: 监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