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一“剑” 获刑十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0-06-30  访问次数:476

近日,荆州区法院对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2015111419时,被告人李某邀约张某、李某龙(均已判决)在荆州区雨台山一宅基地内,使用铁锹挖掘古墓葬,盗得青铜剑一把,张某以2000元的价格将青铜剑卖给胡某某,所获赃款被三人挥霍。2016310日,李某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依法逮捕。2020323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某辩称其参与盗掘古墓葬系受他人邀约,现场没有参与挖掘以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从属地位,是从犯的意见,经查,现有同案犯供述及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在盗掘古墓葬犯罪过程中,事前与他人有合谋,一同准备犯罪工具,现场积极实施了挖掘等行为且参与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对李某的该辩解及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荆州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荆州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是楚文化的发祥地和三国文化集中地之一,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孕育出楚文化、三国文化、关羽文化等,传承下了极为丰富的民俗文化遗存。保护文物、弘扬文化,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要形成人人具有文物意识、人人热爱文物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要把打击盗掘古墓葬和破坏文物的犯罪活动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密切结合,坚持打防并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形成群防群治网络,有效预防和杜绝盗窃、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