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成瘾 五年内七次入狱
刘某,57岁,即将迈入花甲之年,本该在家含饴弄孙,却因盗窃成瘾成为监狱的“常客”,近五年来,他在家和监狱之间反反复复,几进几出,不知悔改。
2013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
就在刑满释放两个月后,刘某贼心不改,蠢蠢欲动,又开始重操旧业,一天凌晨4点,他来到斗湖堤镇荆江大道原湖北车桥有限公司院内,将一辆广州五羊牌踏板摩托车(价值1000元)推走。然后找到一家摩托车修配店,慌称自己的钥匙丢了,要修理师傅帮忙接上电源线后,将车骑到了麻豪口镇群安街,打算把车卖给居民李某,机智的李某见该车无证照、无钥匙,便没有购买。可是熄火后的摩托车无法再启动,无奈的刘某顺手将车扔在了街边。
第二天凌晨5点左右,刘某来到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将一居民楼楼下的一辆乙本牌踏板摩托车(价值400元)推走,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了废品回收站。过了几天,刘某以同样的方式又盗得一辆电动车(价值600元),并以130元的价格卖给了废品回收站,所得赃款被挥霍。
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曾因盗窃多次受到刑事处罚,累教不改,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企图不劳而获,终究逃不过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