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偷上个厕所 也不忘“顺手牵羊”
作者: 张仁 发布时间:2018-03-29 访问次数:560
都说防人之心不可无,哪怕是外出一小会儿,也千万不要将财物随意放,更要记得随手关门。因为有些人就是趁着这一小会儿的空档,顺手牵走你的财物。
2017年6月27日9时30分许,王某骑车途经枝江市某镇镇政府,进入政府办公楼二楼上厕所,上完厕所后,其见办公室内无人,便将被害人黄女士的黑色钱包盗走。取出钱包中的4000元现金后将钱包扔掉,4000元现金被王某挥霍一空。
2017年6月28日上年9时许,王某搭乘刘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摩托车来到公安县某镇中心卫生院。王某在门诊部排队买药时,见被害人曾某将一辆红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停在门前,便有意盗窃这辆摩托车。王某趁被害人曾某忙于照顾小孩之际,要来刘某的摩托车钥匙,将车套开,让刘某将摩托车骑走。王某则骑刘某的摩托车返回斗湖堤镇。经鉴定,被盗的红色铃木牌摩托车价值2190元。
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0月21日被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监利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7年4月5日刑满释放。
公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部分退赃,依法可以适当减轻刑罚量。王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