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啊,互相伤害啊!男子咬伤他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6-08  访问次数:405

     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但有些人,“一言不合就开打”,结果打出官司来。近日,洪湖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谢某某在洪湖市螺山镇承包了一片鱼塘,2019年3月,刘某带领施工人员进行四湖围堤加固工程施工时,谢某某以未拿到青苗及征地补偿款为由,上前阻止施工。期间,两人发生争执,继而扭打至鱼池中。在扭打过程中,刘某将谢某某的左手中指咬伤,谢某某则将刘某的右手食指及左手中指咬断。经司法鉴定,刘某左手中指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右手食指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谢某某左手中指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事发当晚,谢某某因故意伤害被洪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随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谢某某的近亲属自愿代为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刘某对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洪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近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且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对被告人可酌定从宽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无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公认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文章出处: 洪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