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案
因疏于观察,停车开门致他人被撞事故时有发生。日前,洪湖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案。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某等4人人民币122000元。
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洪湖市曹市镇某路段,当被告人郭某某靠公路右侧临时停车并打开驾驶室车门时,恰遇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此,摩托车与轿车打开的驾驶室车门相撞,致被害人吴某某摔倒在地并滑向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候某驾驶的轻型箱式货车底部接触并被挤压,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一小时后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5月8日,洪湖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洪湖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某、吴某1、吴某2、吴某3(受害人妻子及子女)向洪湖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洪湖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庭审查明,经洪湖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候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吴某某无责任。候某所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92260元,被告人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除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其他各项经济损失249000元。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被告人郭某某,该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人郭某某系无证驾驶,在第一次庭审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支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某保险公司赔偿款8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某保险公司在第二次庭审中当庭表示对余额42000元放弃追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应酌定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系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谅解,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在逃逸一个小时后即投案自首,并先后两次分别对被害人及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有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无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肇事车辆在阳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合计122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发生此类事故,几乎都是开门动作快,没有观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瞬间开车门所致。道路临时停车开门下车时应注意:司机应先看车内后视镜,确认后方有无行人、来车,再看外后视镜,确认侧面安全后下车。如有乘客下车,司机要先观察后再提醒乘客小心开门,尽量从右侧车门下车。同时,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开门时别猛地一把推出去。要先开一条小缝,查看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开门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