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切“头顶上的安全” 洪湖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洪湖一搬运工向某建筑工地送砖头时,在工地上被高空坠物砸伤,损失由谁来承担?如何赔偿?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2018年10月,原告陆某某送砖头至被告某建设公司某小区项目工地,被该工地内高空脱落钢管砸中,导致右手臂受伤后送医救治。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被告某建设公司为原告陆某某受伤垫付了相应款项231800元。原告就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多次未果后,将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481934.29元。
审理中,被告认为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庭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某建设公司系事故发生地某小区项目工程建设方,其工程地建筑物(钢管)脱落致原告陆某某损害,且被告某建设公司无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承担侵权责任。扣除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原告垫付的231800元,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赔偿原告陆某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8191.97元。
法律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关切“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屡见不鲜,这类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是在建筑工地上,坠落物品基本为钢管或是建筑材料,重量大、危害强,其所产生的后果更为严重。通过该案警醒大家,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此类意外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