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法院一案例入选湖北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亦是保障家国安宁的坚实根基。
近日,湖北高院发布了8件贯彻实施民法典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哺乳期拒绝异地调岗遭辞退 用人单位应双倍赔偿——某公司诉刘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一案成功入选,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哺乳期拒绝异地调岗遭辞退 用人单位应双倍赔偿
——某公司诉刘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产假结束后,其用人单位某公司书面通知将其调岗至另一城市,刘某以小孩尚需哺乳为由拒绝调岗。
数日后,某公司以刘某未按调岗通知按时到岗为由,对其作出自动离岗处理,要求其在三日内办理离职手续。刘某遂申请劳动仲裁,经裁决,某公司需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余元。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妇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妇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除非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调整工作岗位实质是对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某公司如要调整刘某的工作岗位,应当与刘某协商一致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某公司在未与刘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处于哺乳期的刘某调往另一城市,后又以未按调岗通知按时到岗为由,要求刘某办理离职手续,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刘某支付赔偿金21000余元。
典型意义:
国家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除非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地点的变更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属于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在调整工作地点时,应充分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协商,即使因公司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也应考虑变更的合理性。
本案中,某公司擅自将处于哺乳期的刘某调往另一城市,对刘某的日常生活及哺乳期特殊需要将造成极大不便,刘某拒绝调岗具有正当理由。该公司在刘某拒绝调岗后,以其未按通知到岗为由强迫刘某办理离职,严重侵害了刘某的劳动权益。人民法院通过裁判认定某公司的行为违法,应向刘某支付赔偿金,维护了职业女性的劳动权益,引导社会尊重生育价值,推动实现实质性的就业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