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打工遇“真爱” 更名结婚 涉嫌重婚罪被判刑

作者: 罗瑞    发布时间:2018-03-28  访问次数:632

1997年3月1日,黄某与任某在江西省南康市某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儿一女。2007年,黄某将户口登记于公安县闸口镇某村并办理居民身份证。但在2012年,黄某又以曾用名黄某某在江西省南康市该村重新登记了户籍信息,婚姻状况为未婚,并办理了居民身份证。

2016年2月,黄某在未与任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使用以黄某某之名办理的居民身份证及户籍信息,与在外打工时结识的万某在松滋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9月20日,万某生育一女,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其父亲姓名为黄某某、母亲姓名为万某。2017年2月27日,万某以黄某涉嫌重婚罪向松滋市公安局报案,当年4月11日该案立案侦查。

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且被告人尚需赡养父母、抚养子女,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婚姻是人生大事,要慎重选择,一旦选择而走入婚姻,就要互相忠诚。要学会遵守道德,尊重自己,敬畏法律,不要违背道德,触犯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受害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文章出处: 松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