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拍视频相要挟 敲诈勒索被判刑
作者: 林翠云 发布时间:2020-08-10 访问次数:511
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6000元。对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1.85万元及扣押在案用于犯罪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9年4月至5月20日,甲某(化名)、乙某(化名)合谋从网上购得具有秘密拍摄功能的手表、跟踪设备,由乙某采取秘密拍摄丙某(化名,已判决)等人在某地开设赌场的现场视频后,转发给甲某,甲某再通过短信将现场视频发送给丙某等人,并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为由向丙某等人索要钱财。甲某、乙某采取上述方法,向丙某等人索要钱财25次,共获款1.85万元。2019年12月5日,甲某、乙某被依法逮捕。2020年3月23日,检察机关指控甲某、乙某犯敲诈勒索罪,向荆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乙某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为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甲某、乙某多次敲诈勒索,可酌情对二人从重处罚;被告人乙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甲某、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二人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甲某、乙某合谋利用秘密拍摄的视频资料威胁被害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被害人钱财,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作为社会公民,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具有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采取正当方式及时向有关单位检举揭发,切勿采取“黑吃黑”的方式牟取不义之财而触犯法律。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