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假农药 “坑农”终害己
作者: 吴婷婷 发布时间:2018-03-20 访问次数:819
农药安全关乎农业生产安全,对于农民而言,使用了假冒伪劣的农药产品就有造成全年颗粒无收的可能。江陵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有关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案件,有效维护了农民权益,体现了法院在防止假冒伪劣农药坑农害农事件上的责任担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绳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资质,在购进农药原料后进行生产以假充真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10万余元和14万余元。
王某、陈某、吴某、赵某明知农药未达标的情况下,向郭某、绳某购进假冒伪劣农药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16万元、7万余元、9万余元、6万余元,
案发后,绳某、郭某、赵某、吴某有自首情节,陈某有坦白情节,王某有立功表现,六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绳某、郭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王某、陈某、吴某、赵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绳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吴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对6名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民生无小事,事事系民心,江陵是个农业大县,“三农问题”时刻牵动着全县人民的心弦,损害农民利益,就是损害人民群众自身的利益,农民用假冒伪劣的农药,对收成造成不利影响,最终影响的还是百姓的生活质量,无良商家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腰包是鼓了,但道德却丢了。江陵法院将会继续密切关注涉农案件的审理,依法严惩关乎民生的各类犯罪行为,守护民生之本,筑牢发展之基。
文章出处: 江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