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法院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擅自占用林地改变用途违法
松滋法院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擅自占用林地改变用途违法
为加大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近年来,松滋法院大力推进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期,小编将发布已经审结的6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裁判要旨和典型意义,供社会各界参考。下面,一起来看看第二个案例。
案例二: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诉松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正确履行林业行政监管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以来,松滋市某合营碎石厂在未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进行采石作业。2017年8月21日,原松滋市林业局以鄂松林通字(2017)第014号作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松滋市某合营碎石厂停止占用林地采石的违法行为,主动到松滋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后松滋市森林公安局对该厂负责人周某某、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经鉴定该厂占用林地面积143.7亩,占用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毁坏程度属林业种植条件难恢复类型。后周某某、付某某被松滋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2018年4月27日,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向原松滋市林业局发出鄂松检行建(2018)3号《检察建议书》,并于2018年5月30日向该厂发出了《恢复森林植被通知书》,要求该厂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拟恢复区《森林植被恢复方案》并报原松滋市林业局审查备案;同时,要求该厂在当年植树季节内完成森林植被恢复任务。截止公益诉讼提起时,该厂擅自改变用途的47.3亩林地仍未恢复森林植被。原松滋市林业局也未对剩下的96.4亩被非法占用的林地履行监管职责,致被损林地无法发挥森林资源的功能,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故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松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非法占用143.7亩林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职违法;责令被告松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非法占用143.7亩林地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位于松滋市洈水镇仙女洞村和团山口村的143.7亩林地,未经审核同意,被改变了用途,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益诉讼起诉人发出检察建议书后,被告虽高度重视,积极作为,但因其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行政,而怠于履行该法定职责。故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松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占用143.7亩林地并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违法;二、责令被告松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占用143.7亩林地并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裁判要旨
对森林资源实行监督管理以及对林地占用或征用的审核均系林业行政监管的法定职责,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相关行政相对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外,还应当依法并处相应数额的罚款。
典型意义
近年来,松滋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严格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惩治与修复并重,督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宣判后,松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当事人积极修复生态,被破坏的土地种满植被,正恢复往日的郁郁葱葱。
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