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需担责,保险理赔有“说法”!
醉酒驾驶
发生交通事故
虽购买交强险、商业险
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肇事者是否担责
让我们从下面这起案件中
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10日23时许,刘某醉酒后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沿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学苑路与演武路交叉路口时,与沿演武路由北向南行使至此由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刘某认为,自己购买了交强险和100万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未作提示义务,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及保险公司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而诉至荆州区人民法院。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该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该案中,被告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原告朱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系醉酒驾驶,并在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载明“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投保人声明上签名,且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加注黑字体作出提示,应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就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对被告刘某已尽到明确的提示或说明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予赔偿,只需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刘某承担。
2020年5月15日,荆州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12万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朱某9.5万余元。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
该案中,刘某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向侵权人追偿。被告保险公司就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已尽到明确的提示或说明义务,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醉酒驾驶在世界各国均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的《交强险条例》以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对其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由于交强险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最低限度保障,因此,法律在这方面强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对于商业保险来说,更多的是侧重于市场调节和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说,对于醉酒驾驶这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在商业保险合同中都有免于赔偿的明确约定,这种约定既符合“不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的民法精神,也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够促使投保人积极进行自我约束,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让更多潜在的交通事故得以避免。
驾车出行应谨慎小心,拒绝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购买车辆保险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违法驾驶的责任,莫抱侥幸心理,安全才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