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持有借条和转款凭证 就一定能要回欠款?

发布时间:2020-05-08  访问次数:646

    原告朱某依据被告宋某出具的借条以及自己向宋某账户转账的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宋某偿还本金及利息,这么简单的案件,胜败结果应该是显而易见的,但二审法院却裁定驳回朱某的起诉,二审结果让人大跌眼镜。这是为什么呢?


    案件还要从2017年7月11日的那张借条说起。宋某因为家庭矛盾,负债累累,准备“买码”翻身,结果越陷越深。“码庄”龚某介绍宋某向朱某借款,宋某出具了7万元的借条,由龚某转交给朱某。朱某收到借条后,向宋某转款6.3万元。宋某一直未还本金和利息,于是朱某将宋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支持了朱某的请求,要求宋某偿还7万元借款及利息。


    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宋某主张借款实际用于偿还自己所欠龚某的“码钱”。 宋某提交了与龚某之间持续几年100多页的“买码”微信记录,同时提交了收到6.3万元借款后当即转账给案外人胡某5万元的证据和龚某同期发给宋某的微信:“共欠67400元,还5万元,共欠17400元”。由于胡某身份不明,宋某转给胡某5万元原因无法查实,朱某、龚某坚决否认借款与“码钱”有联系。


    二审法院认为,朱某、宋某都是经济状况一般的普通市民,相互并不认识,双方没有见面,没有设定任何担保,仅通过龚某中间联络发生7万元借款,显然不符合常理。朱某出借资金是为了帮助龚某掩盖“码钱”的可能性很大。同时,宋某出具的是7万元的借条,但朱某向宋某转款只有6.3万元,按民间借贷的一般做法,7千元差额是“砍头息”。但龚某一审中出庭为朱某作证:“因为自己尚欠朱某7千元,自己代朱某向宋某支付了7千元现金,为朱某凑足了7万元出借款”。 龚某的证言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可信度值得怀疑。


    尽管借款用于偿还龚某的“码钱”缺乏直接证据,但根据宋某提交的间接证据,结合借款中诸多不符合常理的作法,足以认定朱某出借行为与龚某的“码钱”高度关联,该借款的合法性存疑,依法不应予以保护。因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某的起诉。


    法官点评:人民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不仅对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债务的合法性同样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合法或者合法性存在合理怀疑的债务,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尽管原告朱某持有借条、转款凭证,并且借款确已实际发生,但其出借资金的行为高度疑似与“买码”有联系,所以其打不赢官司。“买码”即地下六合彩,是社会毒瘤,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赌博行为。二审法院同时已将该案当事人及案外人长期参与 “买码”的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文章出处: 审监一庭 赵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