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于管理导致他人触电身亡 2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7-22  访问次数:577

2017年6月中旬,赵某(化名)与甲公司签订蒸汽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同年6月26日,赵某组织人员在施工场地安装管道,钱某(化名)接受乙公司安排在施工现场起吊钢管,钱某操作吊车作业施工过程中,赵某、钱某发现施工现场高压裸线距吊车吊臂较近,存在隐患,但未排除继续违规施工。当日17时许,钱某驾驶吊车吊钢管时吊车主钢索绳与高压裸线接触,导致在施工现场拆卸钢索挂钩的孙某(化名)触电死亡。2019年10月6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钱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在输电线路附近进行吊装作业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隐患,被告人赵某明知有触电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而继续指挥施工,均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触电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钱某、赵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法院已予采纳。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该罪的因果关系具有不作为性,犯罪结果的出现,是由于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不作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为行为所导致,因此,上述主体对于损害结果应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安全生产是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题。然而,在实际生产、施工等过程中,因管理机制缺失、管理责任不到位导致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既给单位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也使他人及家庭遭受巨大伤害。该案中,赵某、钱某明知施工现场高压裸线距吊车吊臂较近,存在安全隐患,但抱着侥幸心理未予及时排除,继续违规施工导致孙某触电身亡。赵某、钱某显然未尽到管理之责,故应承担造成此事故的法律责任。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为上”的原则,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加强问题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