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锄杀同村村民 石首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精神病人锄杀同村村民的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邱某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该案是石首法院审理的首例决定对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被申请人邱某在家发病,因其父对其强制喂药双方发生冲突,邱某持刀追砍其父未果。同日下午,邱某趁家人午休,在上身赤裸的情况下,拿起家中的一把农用锄头出门,在村小卖部前与同村村民刘某(殁年73岁)相遇时,邱某用锄头将刘某打倒,随后继续用锄头对着刘某颈部刨、砸,致刘某气管断裂,抢救无效死亡。经石首市公安局委托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犯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显症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移送法院后,承办法官在落实防疫措施、接受核酸检测的情况下进入精神病院依法会见了被申请人邱某,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要求为其指定辩护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邱某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邱某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他人人身安全,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关于强制医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