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一方涉嫌犯罪 洪湖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发布时间:2019-04-23  访问次数:837

钱借出去了,有借款合同和债务转移协议,为什么法院驳回了债权人的诉求?日前,洪湖法院审结一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因原债务人涉嫌集资诈骗罪,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8年4月,原告郭某某与梁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郭某某分期向梁某提供3000万元借款,用于招投标业务。合同签订后,郭某某陆续向梁某支付了人民币1500万元。2018年11月,郭某某发现梁某对外负有较多债务,决定停止继续向其提供借款,要求梁某偿还上述全部债务。梁某告知郭某某自己已无力偿还,但被告卢某某尚欠其230万元欠款,并将原告带到卢某某处。卢某某向郭某某出具了承诺书一份,约定于2018年12月上旬将该笔本应由梁某偿还给郭某某的230万元资金转由卢某某偿还给郭某某。但至今,卢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被告卢某某(新债务人)就梁某(原债务人)与原告郭某某(债权人)的民间借贷涉嫌集资诈骗罪提出抗辩。

经查,梁某(原债务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原告郭某某亦向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该案于2019年3月19日移送起诉,正在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该案中原债务人梁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属非法集资类犯罪,对原告郭某某的起诉,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出处: 洪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