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发布时间:2019-08-27  访问次数:5271

很多摩托车、电动车车主都遇到过偷车贼,小到偷电池,大到偷整车,让人又气又无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盗窃分子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洪湖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摩托车团伙案,判决四名被告人犯盗窃罪,一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王某1、王某2、刘某四人多次到洪湖市沙口镇、瞿家湾镇等地实施盗窃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20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王某1参与盗窃13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2参与盗窃13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5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在共同盗窃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主要负责偷车、销赃;被告人王某1、王某2主要负责开车载人去案发现场,为被告人杨某某望风,并配合被告人杨某某将所盗车辆驶离案发现场;被告人刘某主要负责配合被告人杨某某将所盗车辆驶离案发现场。销赃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1、王某2共同进行分赃并予以挥霍,被告人刘某未实际分得赃款。

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杨某某等人盗窃的车辆,而收购了三辆被盗车,价值共计人民币8千余元。

洪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1、王某2、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1、王某2、刘某参与盗窃数额较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王某1、王某2、刘某、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杨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相关受害人损失,并没收作案工具。


文章出处: 洪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