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同车三人被判危险驾驶罪

作者: 周姚桃    发布时间:2020-06-24  访问次数:590

同车三人饮酒后,其中两人相继驾驶该车行驶,还有一人明知他人饮酒仍主动将钥匙交给其驾驶车辆,最后,松滋法院判决三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华邀请被告人张某林、吴某兵等在家中吃饭,席间,张某林、吴某兵饮用了白酒。21时许,罗某华安排吴某兵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载其及张某林等去看望朋友。吴某兵驾驶该车至新江口镇卫生院后,将该车停放于医院停车场内,吴某兵等人进病房看望病人,张某林、罗某华二人在车上等候。21时20分许,张某林发动该车并驶离停车位时,先与被害人隗某玲停放在卫生院停车场围墙边的小轿车相撞,再撞上新江口镇卫生院宣传栏橱窗,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松滋市公安局在现场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张某林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新江口镇水陆派出所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7mg/100ml。与此同时,吴某兵等人至新江口镇水陆派出所接受询问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兵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3mg/ml,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委托松滋市第三人民医院二环路综合门诊对二人提取静脉血样封存备检。2019年12月3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林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4.5mg/ml;吴某兵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15mg/ml。

松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林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隗某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林赔偿了新江口镇卫生院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元,赔偿了隗某玲财产损失人民币6500元。

同时查明,张某林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吴某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罗某华明知吴某兵饮酒仍主动将汽车钥匙交给其驾驶车辆,属共犯。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林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人均认罪认罚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张某林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张某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吴某兵、罗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文章出处: 松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