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不成就诈骗?以错治错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0-05-15  访问次数:609

     生活中,难免会碰到一些很膈应的事情。比如说,欠钱不还的。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都是尽量与债务人协商,如果债务人不同意协商的,债权人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该案中的当事人就不一样了,他的方式让人大跌眼镜,可谓是得不偿失。


     事情要从2018年底说起,湖南省安乡县的孙某和周某主要从事废旧塑料生意,期间,两人向公安县的龙某提供了一些废旧塑料编织袋,但是龙某拒不支付16115元的货款。

 

     面对如此窘境,孙某和周某竟想出了一个以错制错的方式解决问题,却忘了法律这条最正确、保险的途径。


     两人一合计,决定把货款“骗”回来。2019年4月,周某用他人的名义注册了一个微信号,编辑了一个微信名,叫“广东塑料平台熊某”,并添加龙某为好友,随时等待“鱼儿”上钩。


     加上好友后,周某在微信聊天中谎称自己有一批废旧塑料编织袋要出售,为了获取龙某的信任,他还通过微信向龙某发送了废旧塑料袋的照片、装载的车辆照片及驾驶员的信息等。

 

     此时的龙某信以为真,双方谈好了价格,周某要求先支付部分货款再发货,龙某表示同意。2019年4月21日,龙某向周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45000元。


       汇款后,龙某一直没收到货物,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1月,周某在岳阳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在周某的授意下,经过亲属的劝说,孙某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二被告人退清了诈骗的钱款,并得到被害人龙某的谅解。

 

     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孙某纠合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商议、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周某、孙某和被害人因业务往来产生的债务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二被告人为了讨债无所不用其极,将简单的债务关系升级恶化为诈骗案件,如此一来,可真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遇到此种情况,千万不能以错治错,非法追债,而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