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来,荆州中院发放执行救助保险金69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2-07-27  访问次数:22905

近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发放执行救助保险理赔款2万元,用于其补缴养老保险,缓解了其燃眉之急。

2006年,雷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判决雷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扶养费、抚养费及死者丧葬费共18万余元。其后,雷某某一直在监狱服刑,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害人之妻张某某原为某瓦厂职工,2010年企业破产,其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一直未缴纳。而张某某在丈夫遇害后患上精神疾病,其父母年龄大,患疾病多年,儿子张某无固定工作,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张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案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

为切实帮助张某某解决职工养老保险补缴问题,荆州市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决定通过司法救助渠道为其解决部分资金。而养老保险补缴截止时间为7月底,逾期不能补缴。

时间紧急。7月11日,在张某某提出救助申请后,荆州中院立即审核确认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提出司法救助理赔申请。当日下午,保险公司即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发放了执行救助保险理赔款2万元。理赔款到账后,荆州中院立即与市信访局联系,共同为其及时补缴了养老保险。

为了让“执行不能”案件的困难申请执行人及时得到救助,自2019年起,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签订《执行救助保险服务合作协议》,推出“执行+救助保险”机制。执行救助保险理赔款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身损害等案件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据统计,3年来,该院共计为33件案件40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救助保险理赔款69万余元,切实为群众解决了“急难愁盼”问题。

文章出处: 新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