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非法出售“狨猴”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购买2只“狨猴”(雌雄各1只)先后繁殖4只小“狨猴”,并通过互联网“百度贴吧”发布出售“狨猴”信息。2018年7月25日,陈某携带2只“狨猴”乘车到福建泉州市与黄某某完成交易,获利人民币3万元。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携带1只“狨猴”到荆州家居建材大市场与安某(化名)以人民币2万元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后民警将另一只“狨猴”查获,经鉴定,涉案“狨猴”均为“悬猴科”动物。2019年1月28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第二次非法出售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查获的“狨猴”健康状况较好,对被告人陈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陈某可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30000元,上缴国库;查获的4只“狨猴”交国家野生动物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已处置),随案移送的装“狨猴”的塑料笼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该案所涉的“狨猴”均为悬猴科Cebidae狨属Callithrix动物[说明:悬猴科Cebidae狨属Callithrix动物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Ⅰ或者附录Ⅱ]。陈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形,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于法有据。
野生动物是人类社会和大自然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保护人类自己。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野生动物物种的保护、生活环境的保护和法律的保护等途径来实现。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禁野生动物转运贩卖,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交易犯罪活动,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家园是大家共同的责任。